个税新政:专项附加扣除实施,减轻纳税人负担
分类:电脑知识 发布时间:2024-03-20 16:15:05
简介:
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正式实施。这是继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个税起征点调整和税率优化后的又一重大改革举措,对减轻居民税收负担、提升居民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工具原料:
系统版本:Windows 10 20H2
品牌型号:联想ThinkPad X1 Carbon 2020
软件版本:Microsoft Office 2019
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根据新政策规定,纳税人可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如下:
1. 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2. 继续教育:学历继续教育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每年3600元(每月300元)。
3. 大病医疗: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累计医药费用超过15000元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扣除,每年最高扣除60000元。
4. 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入专项附加扣除,扣除限额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5. 住房租金: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扣除。具体扣除限额如下: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限额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除上述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限额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限额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6.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扣除限额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纳税人分摊此项扣除额。
二、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 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条件;
2. 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3. 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并对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主要有两种方式:
1. 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按月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除后计算应预扣预缴税款。
2.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重新计算纳税人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
内容延伸:
1.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通过任职受雇单位或者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等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按月减除专项附加扣除额。
2. 纳税人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网络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除申报,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的情况重新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3. 纳税人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额时,应当注意相关证明材料的留存,以备后续核查。
4.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否则将承担不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总结: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新政实施后,通过合理运用相关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升居民的获得感。作为纳税人,应当及时了解政策内容,积极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税收损失或法律风险。同时,还应当注意留存扣除凭证,以备后续核查。